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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吵的沸沸揚揚的性侵六歲女童案,

因高雄地院輕判3年2個月,引起社會大眾抨擊,違背道德情感及社會生活經驗,

究近問題出在哪?

 

一、法律觀感

法官並沒有錯,為什麼?

依刑法221條規定,強制性交罪之成立,須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性交者,始得成立。

又依刑法222條規定,(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本案被告性侵女童並無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所以判斷重心便落在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

重點來了,被告抗辯:女童並無掙扎,且亦有證人證實女童並無抵抗

(當然六歲小孩根本不懂什麼是性,也就任人擺佈)。

法官採信所言,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僅能依刑法227條第一項規定,(準強制性交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致無法適用檢察官起訴要旨,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被告。

這裡有點疑義的是227條第一項,可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何雄地院只判3年2個月?(據判決書所載,被告犯後悔晤)

 

二、民眾觀感

社會大眾的批判也沒錯,為什麼?

有誰不懂法律,能了解法律規定的涵義?

民眾對於一個刑案上,依其刑度通常只作本能的直接反應,誰鳥法官適用不適用法律阿!?

性侵6歲女童,只判3年2個月,這麼輕的刑度,當然會造成社會大眾的輿論,

且無異於鼓勵虎視眈眈在旁的不法之徒犯法。

 

三、個人觀感

【李淑惠庭長認為在這起案件的法官在司法實務上並沒有錯。

認為這起事件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應該是由立法機關進行修法。】

雖然法官用法無誤是立法不妥,但台灣的立法者,已慣以遇到問題,

才檢討立法的缺失,往往犧牲的都是無辜的被害者,

而法官的判決換來一頓辱罵,我相信台灣法律的專家學者們與社會大眾,

最不願看到此種情形,而這樣的模式卻悲哀的反覆循環。

也許,能設置法官發言人,針對重大爭議案件,

代法官釋明社會大眾,了解判決適用法律的形成,

避免大眾對於法似是而非的認知及釐清過多的揣測,

且可教育充實人民的法律知識,共享維持法律的尊嚴。

至於立法者也不是神,對於實務適用法律的缺失,

僅能事後善改。(對被害人最無效的補償方式)

當社會人民情感及社會經驗法則大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時,

意味著此法律規定出現瑕疵,法官不應照本宣科,

畢竟法律訂定的目的是為了人民福祉,不是嗎?

六歲孩童,對於性無法認知,其並無意願表示之可能,

雖法無明文,但依社會經驗法則與客觀標準,難謂無適用刑法221條之規定,

亦符合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自屬其規定範圍及目的,與罪刑法定主義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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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mhh198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